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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调整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现就201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201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690元、二级3530元、三级3369元、四级3209元。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690元、二级3530元、三级3369元、四级320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最低发放标准15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2元,最低发放标准1169元。
四、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执行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印发
政 策 问 答
一、伤残津贴、退休工伤人员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从何时进行调整?
答:为进一步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自2019年1月1日起,对201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长期待遇进行调整。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幅度是多少?
答:201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
三、调整后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领取伤残津贴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答: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690元、二级3530元、三级3369元、四级3209元。
四、退休工伤人员补贴调整幅度是多少?
答:201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
五、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领取待遇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答: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690元、二级3530元、三级3369元、四级3209元。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幅度是多少?
答: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2元。
七、调整后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答:配偶每人每月最低发放标准15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最低发放标准1169元。
八、待遇支付的渠道?
答: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