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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1 20:42:08.0访问:53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

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按照《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津工信规〔2019〕5号)文件要求,现将开展2023年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按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一、示范平台认定原则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2019年认定的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已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依据《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22〕3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不再给予资金奖励。

二、示范平台评审方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区初步审查推荐平台的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通过合规性审查、原件审核、专家评审、满意度抽查和现场走访核查等环节,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认定文件。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示范平台监督和管理

1.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材料报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 市级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处理。

四、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1. 企业报送要求

请申报企业按照《2023年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指南》(附件1)填写《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附件2)并主动联系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3)(以上3个附件电子版可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gyxxh.tj.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按照所在区要求及时报送(一式两份)。

2.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要求

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组织申报工作,于2023年3月31日前正式行文,连同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须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光盘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及可编辑的申请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发展处(河西区友谊路35号701室),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2023年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指南

 2.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3.各区负责示范平台申报工作联系方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4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发展处  祖晓岑;

            联系电话:1370205777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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