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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企业协会
网站发布会员单位信息的暂行规定
一、为充分发挥网站的宣传作用,展示广大中小企业的创新精神,使会员企业信息资源共享、拓展市场空间,促进交流对接与合资合作,协会拟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为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在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三、网站是信息服务的枢纽,是本会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信息的平台。
四、本会委托网站服务公司依据本规定对网站的信息实施维护、监督和管理。
五、网站栏目建设以介绍本会简介,章程,会费标准,政策信息和服务信息,企业之窗等,现拟增加会员企业产品信息、供求信息等,适时可根据需要增减其它相关栏目。
六、会员单位信息栏目的信息来自本会会员单位。
七、会员单位信息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报送,由秘书处负责,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八、会员单位提供的发布信息如有违规,会员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禁止发布内容包括:
涉密信息;
虚假信息;
不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不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信息会给其它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不利于本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和发展;
与目前形式不合时宜;
统计数据不准确等。
九、会员单位发布信息每半年可更新一次;如果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及联系人等有变化的,可填写申请表随时变更信息。
十、信息审核的程序是,会员单位填写申报表报秘书处,秘书处汇总后,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后报会长审批,再由网管人员统一上传发布。
十一、会员单位申请表,由秘书处统一留存备查。
十二、有关对会员单位发布信息情况的咨询与联络,由秘书处对接。
十三、本暂行规定经2023年4月15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长扩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