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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企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天津市中小企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理事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召集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以常务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做出决议。
但就与该常务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常务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常务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出席常务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涉及重大事项,应由占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通过。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纪要等存档,并向全体理事公开。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常务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常务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二条 监事长必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3年4月15日天津市中小企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长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